中共湖北经济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委员会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

发布者:经济与贸易学院发布时间:2020-11-09浏览次数:1745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委员会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

20201028日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学院全面从严治党深入落实落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方案》(鄂经院党发【202020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内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醒教育,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各党支部、全体教职工党员,对非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  目标任务。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畅通发现问题渠道,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防患于未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实落地。

第五条  工作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注重时效。


 二、分则

 第六条  适用方式。

(一)提醒谈话或者警示谈话。

(二)批评教育、约谈。

(三)纠正或责令停止错误行为。

(四)限期整改。

(五)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六)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七)通报。

(八)诫勉。

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第七条  适用情形。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及时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党组织工作的要求政治站位不高、效果不明显的;

(二)党的纪律和规矩意识不强,存在问题轻微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因个人原因一年之内有三次(含三次)以上不参加党内政治生活的;

(四)工作任务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的;

(五)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谈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的;

(六)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推诿,拈轻怕重,奉献精神不强的;

(七)存在有悖学术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劳动纪律、岗位要求等行为的;

(八)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和党员(干部)形象,造成一定影响的;

(九)有群众反映,需要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十)其他需运用“第一种形态”作出处理的。

第八条  发现党员(干部)出现所列应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的情况,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一)采取谈话或者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约谈的,应实事求是地向谈话对象说明事由,提出要求,并以适当方式进行记录。(详见学校通知模板)

(二)采取纠正或者责令停止错误行为、限期整改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谈话对象说明事由,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党员干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三)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应当要求党员干部写明检查事项、思想认识、整改措施,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出检查。

(四)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帮助的,应当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事项;党员干部应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接受监督与批评,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参加会议情况和个人整改情况。

(五)采取上述四类处置方式的,取消该同志本年度党内评先评优资格。

(六)对党员(干部)予以通报、诫勉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中受到诫勉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等资格。

第九条  实施主体。

(一)学院党委对本院运用“第一种形态”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

(二)各基层党支部是本支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实施主体,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支委履行相应职责。

(三)学院党委纪检委员负责收集、整理问题线索,第一时间向学院党委书记汇报,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涉及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相关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学校纪委办公室报送。

第十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党员(干部)对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正确对待、如实说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发现有不如实说明情况或整改不彻底的,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加强对各基层党支部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认识不到位、运用不主动的,应当及时纠正;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当的,应当依规依纪予以问责。


 三、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经济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行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