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0-08浏览次数: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经济学院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促进项目资金管理的制度化、精细化、科学化,根据《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鄂教科[2012]6号)及中央和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我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按专款专用、统筹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理事会领导、中心主任负责、审计监督的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监察审计、院系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创新中心进行监督管理。
  科研处:负责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
  财务处:负责创新中心项目资金预、决算编报、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人事处:负责创新中心人才支持与人事管理工作,特别是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做好政策支持和引导,对相关人才经费额度及标准统筹协调及核定。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创新中心相关资产的审核、登记及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处:负责按年度对创新中心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相关院系:按协同创新中心要求细化经费预算,扎实推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接受协同创新中心及有关部门开展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资金预算纳入学校总体预算统一编报,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等部门批复或备案。
  第七条 协同创新中心会同相关院系及有关部门编报年度预算草案,经理事会审核确定后由学校财务处按相关程序随学校总体预算上报。
  第八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用于牵头高校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用于依托学科的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条 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协同创新活动和管理运行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人才引进、团队建设与创新活动、人才培养、国际国内交流和日常运行管理等。
  (一)人才引进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从海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发生的费用(不含省内引进人才),包括工资性支出、一次性科研启动金和安家费等。引进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及以上层次或相当的人才,一次性科研启动金和安家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其它层次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科研启动金可用于购买单台(件)价格不超过5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团队建设与创新活动费。是指用于聘用专兼职科研人员、团队成员研修培训和开展协同创新活动的费用。主要有岗位津贴、绩效奖励、聘用人员工资、劳务费、设备购置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信息采集费等。
  1.岗位津贴。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任务需求,设立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专职科研人员、成果推广人员、专职管理人员等岗位,根据岗位要求聘用专、兼职人员发生的岗位津贴支出。岗位津贴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15%。
  2.绩效奖励。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聘用人员完成任务的质量和贡献,给予相关人员的一次性奖励。绩效奖励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
  3.聘用人员工资。是指协同创新中心聘用的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本人已有工资性收入的,其工资性收入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人员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
  4.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本科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劳务费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
  5.设备购置费。是指团队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自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支出。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不得超过50万元。设备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20%。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团队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信息传播、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10%。
  7.信息采集费。是指团队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信息采集费用。此类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资金的10%。
  团队建设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差旅费、会议费、燃料动力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三)人才培养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培养青年骨干教师以及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资助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资助本科生海外访学,硕、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以及接受海外学生访学等。
  (四)国际国内交流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中心主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资助科研人员和学生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以及国内外一流专家来协同创新中心讲学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5%。
  (五)日常运行管理费。是指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电话费、印刷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耗材费、专家咨询费等。日常运行管理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5%。其中:
  办公费:报销时需附相关明细清单。不得间接用于劳保和福利等开支。
  电话费:以协同创新中心固定电话费或工作人员的移动电话相关实际支出票据据实报销。
  交通费:根据工作需要以实际发生票据据实报销。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财政拨款资金一般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仪器设备(指单价50万元以上)购置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按规定安排的学校配套资金一般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和科研项目启动与配套等,一般不由协同创新中心直接掌握,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经费开支按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履行签批和报销手续。
  协同创新中心使用经费的具体审批程序为:5000元以下的由协同创新中心常务副主任审批;5000元(含5000元,下同)-5万元的由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审批;5万元-20万元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20万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涉及借款的比照上述标准执行审批手续。已有借款未还清者,不得再次申请借支。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相关管理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相关支出,不得将资金用于旅游、福利、娱乐、无关宴请等,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凡涉及资产配置、采购等管理规定的,按国家和省关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协同创新中心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管理和资金绩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出现问题者,暂停后续拨款,并限期整改;经核查确已改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对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上级和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按年度对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资金具体使用人员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负责对协同创新中心及相关院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