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者:考试管理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4-24浏览次数:1385

鄂经院教函〔20185

20184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试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学习过程管理,检验学习效果,获取反馈信息,改进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评估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考试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优良的学风考风,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试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二条  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第三条  课程考试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适应大学生的学习规律和实际掌握程度,应用现代教育测量和评价理论,做好总体设计。

第四条  课程考试以考核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为主,同时,要重视对学生综合能力,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测试;在注重学生学习结果考核的基础上,还应重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

第五条  考试内容、考试要求要符合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规定,考试形式要适应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各学院配合。教务处负责制定考试计划和考试方案,召开考试考务工作会议,各学院负责本学院课程的相关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试。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考试课程分为学校考试课程和学院考试课程两大类。教务处负责学校考试课程的考务工作,各学院负责所有考试课程的命题、阅卷、监考、评分等工作,并负责本学院考试课程的考务工作。

第八条  考前,各学院要加强考试组织领导工作,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求和安排;学生管理部门要召开考试动员会或主题班会活动,向学生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诚信考试的学风和考风。

第四章  考试的形式与命题

第九条  考试原则上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如采用其他考试形式,必须提前申报,说明理由及措施,由学院批准实施。实验操作性课程的考试必须提交完整的考试设计方案;以论文形式考试的课程,除列出论文题目外,还应就字数、注释、参考文献、论文摘要及评分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  考试命题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必须遵守学校考试命题工作规范,符合安全保密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试题要按照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要求设计,要全面检测学生的学习质量,题量适当、难易适中、覆盖面广。所有结业的课程均出难易程度等值且不得重复的AB两套试卷,另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应简明、准确,评分标准应科学、客观、严谨,并给出明确的采分点和分值。

第十二条  试题满分应为100分。试题一般不少于5种题型,每题分值不超过30分,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第十三条  专业覆盖面较广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应实行教考分离。已建成试题库的,应使用试题库抽题组卷;未建试题库的,由学院组织命题。

第五章  考试试卷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制定专门的试卷管理办法,试卷管理应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印制和保管试卷的部门要进行专项保密管理,使用时要完善交接手续,发生泄密事件要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教师应按规定的时间向学院上交已评阅的试卷。任课教师无权自行处理学生已考试卷,丢失试卷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考试资格审查与缓考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完整修完一门课程,在学时、作业、操作等方面达到该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即获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各学院在考前必须根据学校规定对考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学生要公开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八条  对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课程缓考手续,经批准后作缓考处理。

第十九条  无故不按时参加考试或请假未准的学生,一律按缺考处理。

第七章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

第二十条  考场安排应单人单座,横向间隔1个或1个座位以上,纵向排列整齐。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携带考试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教室到指定的座位就坐,自觉遵守学校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

第二十一条  对于考试中考生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于在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全校师生有权向教务处和有关部门举报,学校应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保护和维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考试监考与巡视

第二十三条  教师有义务履行监考职责,每个考场监考教师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其监考教师由各学院直接安排。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其监考教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监考人员守则,确保考试公平、公正、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期间,巡视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巡视工作,按照规定的巡视内容全面督察当次考试进行情况,及时处理考试中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九章  阅卷与评分

第二十七条  阅卷与评分工作由系(教研室)具体实施,各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阅卷过程中,阅卷教师要严格准确把握评分标准,应杜绝人情分和照顾分。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试成绩原则上以百分制记分,一般由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不宜采用百分制的,成绩评定可先采等级制记分。

第三十条  阅卷评分结束后,经过复核,评卷质量符合要求才能登分。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时间登录报送学生成绩、考试试卷及考试分析报告等考试资料,由学院归档保管。

第十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成绩提交完成后,不能再对考生成绩作任何修改,也不接受学生个人成绩查询。录入成绩确有错误需要改正的,必须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改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进入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个人成绩,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要求复查试卷的,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由学院组织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按规定程序申请更改成绩。

第十一章  考试材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  考试工作全部结束后,各学院应按照有关要求对考试材料及时进行归档,立卷保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经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考试管理。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经济学院考试管理制度》(鄂经院发〔2003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