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贸易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者:经济与环境资源学院发布时间:2016-12-21浏览次数:224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我院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实现学院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根据《湖北经济学院“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院决策的主要会议形式为院党政联席会、院党委会和院教授委员会。院党政联席会、院党委会和院教授委员会分别负责学院全面工作、党务和学术方面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二条院党政联席会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邀请院工会主席或教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院党政联席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和主持,院长、书记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时,由院长或书记指定的人员主持。

第三条院党委会由学院党委全体成员组成。

院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副书记或由书记指定的委员主持。

第四条院教授委员会由全体和部分副教授代表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教授委员会委员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条件确定候选人,由全体教师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院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组成人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院教授委员会由主任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所议事项。院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1.学院定位、发展方向、办学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问题;

2.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问题;

3.学院工作计划与总结;

4.院属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5.学院学科发展规划的审定;

6.学院教学规划和教学方案的审定;

7.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

8.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9.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10.人事管理和人才引进工作;

11.本单位财务预算、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12资金额度在1万元人民币(含1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项目;

13.创收和利益分配问题;

14.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问题;

15.师生中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批评与处分等问题;

16.学院党委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院长、书记或5名以上教授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17.其他涉及学院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学院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院长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做出重要决定时,必须有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

学院党政联席会应事先确定议题,议题由会议组成成员提出,院长和院党委书记协商后确定。会议议题应由办公室主任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决定的议题,应由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由办公室主任或党务秘书负责了解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院党委书记反馈。院党政联席会如果涉及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问题,应该就所议事项提前向院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七条议事规则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凡需学院党政联席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集体决策时,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产生实质性争议的议题或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如属紧急事项,院长有权做出最后决定,但必须详细记录所有意见,并将具体情况通报学院党政联席会。

第八条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最后决议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材料,并存档备查。特别要将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会议议决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九条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与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因故不能出席者,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条院党委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与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的建设的重要问题:

1.学院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院党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

3.党支部的设置、撤销和建设;

4. 副科以上干部、系副主任、主任等干部任免、岗位调整;

5.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6.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和党员教育;

7.党员评优、表彰、处分等事项;

8.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事项;

9.院工会及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院党委会议一般有应到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表决议题时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发生分歧,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二条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内设立的对教学、科研方面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的学术机构。院教授委员会的议题主要包括:

1、提出并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方案;

2、提出并审议学院教学和科研计划方案;

3、评定学院科研成果;

4、对学院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学术水平评议;

5、对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水平进行评价;

6、研究落实学校规定和学院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院党政联席会、院党委会、院教授委员会必须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议决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会议决定的议题,应由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并由办公室主任或党委秘书负责了解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院党委书记、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反馈。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