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贸易学院党委工作制度

发布者:经济与贸易学院发布时间:2017-03-28浏览次数:250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教育群众、关心群众、凝聚群众、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重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推进高水平财经类大学建设。

第三条 党委负有保证监督和参与决策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主要形式为党政联席会议。

  

第一章 职 责

第四条 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对干部任免、人事调配、职称评定、全员考核、行政奖惩工作中的政治审查,并在政治、思想、道德方面有一票否决权。按有关规定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负责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四)领导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包括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加强大学生的党建工作。

(五)向学校党委提出本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的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做好本院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妇女工作和有关离退休方面的工作。

(七)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院的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条 党委一般由7人组成。除书记负责全面工作外,其他委员应分别负责组织、宣传、纪律检查、青年工作、统战工作。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不断提高党在高校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凡属重要问题或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违规决定重大问题。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报告,除执行决定后将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情况外,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地或变相地抵制,以至擅自推翻,不得在党员和群众中散布不满情绪和言论。

第八条 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应充分酝酿,再进行表决。少数人的个别意见,要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九条 党委委员对会议集体讨论的涉密问题,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不得将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问题时出现的分歧意见向外扩散,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委员会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 由学校党委批准成立的党委会,其成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党委变更所属支部的组织方式,需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撤消支部或新增支部需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党委会必须有五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五条 党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需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党委会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建设“高水平财经类”大学发展目标需要,努力学习现代科学管理知识,汲取国内一流大学先进管理经验,研究“互联网+”时代下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发展动态,在实际工作中讲求工作艺术,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修养、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自己锻造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湛、领导水平较高、管理能力强的研究型和管理型兼备的党务工作者。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要牢牢把握“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学院党的建设工作和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要继承和不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艰苦奋斗的作风以及学校的优良校风,务必谦虚、谨慎、不骄、不躁,把自己深深地植根于群众之中,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和走群众路线,坚持关心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原则,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以身作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一条 党委要建立与行政领导班子的工作通报制度,工作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组织关注的工作重心、教师和学生的思想动态、群众对领导班子工作的反映和党员在院各项工作中的表现等。要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主动与行政工作配合,增强保证监督的主动性和科学性。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