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加强素质教育,特设立校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的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在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建设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二、教学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的组成
1.教学委员会由校领导、各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3.教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教务处。
三、教学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委员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与政策,思想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3.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委员的产生由
各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学校审定公布。
第六条 委员任职期限
每届委员任期四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经学校确认,可视为离职并增补新委员。增补新委员按委员产生程序办理。
四、教学委员会的任务与工作方式
第七条 主要职责任务
1.负责指导全校教学工作,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学发展纲要与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2.审议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全程教学计划。
3.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
4.审议学校各项教学规章制度。
5.负责全校性的专业与课程评估。
6.负责全校优秀教学奖与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7.负责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审核、鉴定、验收。
8.开展专题调研。
第八条 工作方式
1.教学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会议1—2次,确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审议、评议有关教学工作。
2.教学委员会的表决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2/3以上委员参加,得票数超过应到人数的1/2的表决方为有效。
第九条 本章程由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