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科研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8-12浏览次数:255

湖北经济学院科研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科研工作,尊重、承认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劳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推动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考核的对象为我校所有在编的专职教师、科研人员、党政等部门的教师编制人员。

    第三条 科研工作考核以科研积分为依据(科研积分的计分标准见《湖北经济学院科研成果津贴试行办法》)。各类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量的年度考核定额标准如下(外语、数学、体育、计算机、艺术、中文、烹饪工艺等教师,其年度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按相应职称教师标准科研工作量的1/2计算):
    人员类别               正高职 副高职 中职 初职
    专职教师与科研人员       4分   3分   2分 0.5分
    党政等部门的双肩挑人员   2分   1分   0.5分 0分

    第四条 科研工作考核程序
     1、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上年的12月至本年的11月。年末科研处将《科研工作量考核评估表》下发到各部门。各部门组织被考核对象如实填报。
     2、各部门对考核对象所填考核评估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将考核评估表连同成果复印件报科研处存档。
     3、科研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定。

    第五条 科研工作考核结果
     一、科研工作量的完成情况是学院对教师、科研人员和各院系的科研工作进行评价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按年度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种情况。连续两年未完成标准科研工作量(连续两年未达标)定额者为不合格。
     三、科研考核为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下一年院级科研课题和各类院外纵向科研课题,也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
     四、科研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各类校内学术津贴的指标之一。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开始试行。

20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