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为了减轻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不能全部交纳学费学生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学校2014-201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减免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无违纪处分记录。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学校公益活动或勤工助学活动。
(四)家庭经济确实困难,难以支付全部或部分学费,生活节俭,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
1、烈士、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等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子女;
2、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
3、因本人重病、家庭突发变故等其它原因导致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申请及评定程序
1、学生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申请材料中学生应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和申请理由,并将申请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特殊情况相关证明情况等)交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2、院(系)审查。各院(系)要按照学费减免条件的规定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讨论、初评符合条件的学生,并提出推荐意见。
3、院(系)报送材料。各院(系)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一式一份)、《2014-2015学年减免学费学生汇总表》(见附件2)报学生资助中心。
4、学校审批。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全校公示后确定学生学费减免学生名单。
五、工作要求
1、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成长的关怀与支持,各院(系)要高度重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好审核评定工作。
2、学校鼓励学生艰苦朴素,努力学习,对于不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学生,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并追回减免的学费。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