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环境资源学院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者:经济与环境资源学院发布时间:2017-04-20浏览次数:3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参与就业创业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院就业创业工作,营造“全员参与就业创业,人人关心就业创业”的氛围,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关于推进创新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湖北经济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院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部署,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考核原则及奖励范围

第三条 学院就业创业工作考核的时间跨度为当年9月至次年8月,考核工作在次年10-11月进行。

第四条 学院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奖项包括就业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就业创业先进个人。其中就业工作先进工作者以全院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为对象。就业创业先进个人以全体学生为对象。

第五条 学院就业工作考核以学校当年应届毕业生实际就业统计结果为依据。统计范围包括:协议就业、合同就业、升学、项目就业创业(“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村官”等)和灵活就业创业等。

第六条 学院创业工作考核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考核个人要按要求出具学生创业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进入创业孵化器证明材料、参与国家或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或项目的材料等。

第七条 学院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0%,有特别贡献度不受比例限制。学院就业创业先进个人无比例限制。


第三章 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第八条 学院教师满足以下任意两个条件

(一)认真做好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的教育服务工作,每学年推荐5名及以上毕业生就业并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二)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每学年提供有效就业信息5条或提供有效就业岗位10个及以上。

(三)积极指导学生创业,所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1项(以结项为准),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大学生创业比赛项目2项,或指导学生完成创业项目1项。

第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

(一)提供良好就业思想教育工作,班主任所带班级毕业生就业率高于学校平均水平,且协议就业率达75%以上。

(二)营造良好班风学风,班主任所带班级毕业生考研(出国)率达25%以上。

(三)积极指导学生创业,班主任所带班级创业率超过2%


第四章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第十条 学院对参加三支一扶、支援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参军入伍的毕业生实施奖励,授予“经济与环境资源学院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学院对成功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实施奖励。


第五章 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年底召开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对评选出来的个人进行表彰,授予“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就业创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先进业绩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申报先进工作者需填写《经济与环境资源学院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工作者申报表》(见附件1)及证明材料。 申报先进个人需提交《经济与环境资源学院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及证明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班级当年如出现因学生违约造成对用人单位严重伤害,影响较大者,学院将取消该班级班主任的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济与环境资源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