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环境资源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者:经济与环境资源学院发布时间:2016-09-01浏览次数:187

为加强和改进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两有三实”人才的有效载体,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和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  社团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学校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条  湖北经济学院经济与环境资源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由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四条  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受校团委委托,负责社团登记、注册和考核工作。根据社团类型和专业特点,将社团分为A类和B类社团。A类社团日常管理由挂靠的院系团委负责,B类社团日常管理由社联直接负责。经济与环境资源学院团委(以下简称“院团委”)负责指导我院A类社团开展工作并履行本院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

第二章  社团成立与注册

第五条  根据“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发挥作用”的原则,做好社团成立与注册工作。

第六条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成立社团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利于学校校园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二)5名以上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未受过处分;

(三)有明确的社团章程、规范的组织结构;

(四)有指导老师出具的书面意见且指导老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五)社团性质应与其名称相符,不得与校内现有社团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全称冠以“湖北经济学院”;

(六)社团必须成立团支部,积极开展团务活动。

  第七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可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社联备案。

第八条  社团在征得社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九条  新社团成立注册由校团委审批;其他社团在每年9月第三周到社联办理学年注册手续。

第三章  社团成员

第十条  社团成员必须是全日制在校学生。加入社团的外籍学生,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权对社团财务状况进行查看和监督,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社团成员必须遵守社团章程,服从社团整体安排,自觉维护社团荣誉,积极参加社团和院团委举办的活动,对个人行为负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有不符合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有责任向院团委报告。

第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会长、团支书)作为学生干部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对本社团活动的策划、实施、宣传、财务和安全负责,接受院团委和社团其他成员监督。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  开展社团活动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要确保社团成员安全。社团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和与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六条  活动申报

(一)社团申请承办活动,需向院团委提交活动策划,评审通过后,根据活动方案开展活动。

(二)活动结束后,提交书面总结并做好归档传承工作,需将照片材料、新闻稿发送至院团委宣传部。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社团共同举办活动或与校外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活动,须经指导教师和院系团委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会,须提前向院团委报告主题、主讲人信息和内容提纲,经审批通过后,按活动方案进行。社团邀请外籍人士,还须报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十九条  社团不得擅自以院系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条  社团收取会费需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院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写入社团章程。社团会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会费使用须按学校财务制度和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定开支。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含会费)。院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后,社团才能接受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活动赞助费。

第二十三条  社团建立收支账目表,并指派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指导老师、社团成员及院团委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四条  社团资产由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解散时,其资产由院团委根据社团章程予以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资产。

第六章  社团宣传

第二十五条  社团宣传应坚持适度、合理、节约和规范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院团委同意后,报请校团委和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七条  社团运营网站,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社团负责人对网站内容负全部责任。社团建立网站,须报请校团委和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八条  社团开设贴吧、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须报请校团委和党委宣传部。社团负责人对贴吧、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的内容负责。

第七章 社团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九条  院团委定期开展优秀社团评定、优秀团支部等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十条  社团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根据追究该社团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限期整改:

(一)社团财务出现严重问题;

(二)社团连续三个月不开展任何社团活动或一学年内开展的社团活动质量欠佳,会员投诉反映强烈;

(三)社团年度考核未合格;

(四)开展营利性或与社团性质无关的活动;

(五)社团负责人自行提出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解散: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度;

(二)一学年不开展任何活动;

(三)会员不足10人;

(四)未按规定进行学年注册;

(五)社团限期整改无效;

第三十三条 注销登记

社团解散前,按注销程序办理。社联收到社团注销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社团财务进行清算,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社团注销后,社联接收该社团的登记和财务等凭证,接收该社团剩余资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经济学院经济与环境资源学院所有社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湖北经济学院社团管理办法》做出了适合本院现状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