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学系大学生科研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6-05浏览次数:2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挖掘学生科研潜力,体现因材施教、精英教育的理念,培养一批高水平学生科研创新骨干,根据经济学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学系根据教师的学科知识结构和学生的科研意向,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安排科研导师;科研导师负责制订具体指导规划并组织实施;系内分管教学的副主任负责对学生科研导师制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三条  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年只指导1名学生。

第二章  科研导师的遴选及职责

  第四条  科研导师应当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研究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第五条  科研导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学生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导师要对学生的选题和论证过程严格把关,给出详尽、中肯的修改意见,切实提升项目申请质量。

  (二)指导学生发表高水平论文。科研导师要从细节上指导学生如何撰写论文,对写好的论文进行详细修改并推荐发表。

  (三)指导学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鼓励科研导师邀请学生加入自己的科研团队,对培养对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指导。鼓励科研导师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数学建模”等高水平学科竞赛。

第三章  培养对象的遴选与职责

  第六条  培养对象在经济学系全体学生中选拔产生,要求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对经济学相关领域兴趣浓厚。

  第七条  配备科研导师的培养对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动向科研导师汇报科研进展情况,尽早将撰写的项目申报书或论文交给科研导师,以便留给科研导师足够的时间进行审阅和指导;

  (二)积极参与科研导师的科研项目、学术活动等工作;

  (三)学生在指导期满后,对自己所做的科研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全系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指导期为1至3年,视科研项目进展等情况而定。

  第九条  指导期间,学生应至少主持并完成校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同时在公开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参加省级学科竞赛1项。

第四章  聘任、考核、奖励

  第十条  科研导师在自主报名的基础上由经济学系学术委员会遴选产生,并由经济学系办理聘任手续,发放聘书。

  第十一条  每年从经济学系经费中为每个学生科研团队拨付科研工作经费2000元,科研工作经费由科研导师负责管理,并按学校相关要求办理正常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指导期未满一年或未完成指导期间规定的任务,经济学系将收回科研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因指导对象未履行职责,导致科研指导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科研导师有权视具体情况解除科研指导关系。

  第十四条  指导期内培养对象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四类及上学术论文者(具体参见《湖北经济学院学术论文发表期刊分级目录》),一次性奖励科研导师1000元。获奖学生按《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鄂经院学函[2012]1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科研导师每年应当填写《经济学系学生科研导师信息表》和经济学系学生科研导师工作总结交经济学系科研秘书备案。

  第十六条  培养对象每年应当填写《经济学系学生科研信息表》和经济学系学生科研工作总结交经济学系科研秘书备案。

  第十七条  经济学系每年召开1次指导工作汇报专题会,对学生科研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经济学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