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环境资源学院(低碳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经济与环境资源学院发布时间:2017-03-28浏览次数:238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本科教育创一流行动计划(2016-2020)》(鄂经院发〔20171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教学队伍,按照《湖北经济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主讲教师资格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主讲教师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新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或调入学院前不是高等学校教师的人员需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并按规定程序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主讲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能胜任课程教学工作。

(四)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能够讲授本科的相关课程。

(五)能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课堂教学,教学效果好。

(六)积极参加或正在参加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二、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不能承担本科课程的主讲任务。因违反学院教学纪律,受过学院教学纪律处理的教师必须重新申报主讲教师资格。

三、主讲教师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并向学院提交博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考核

1.申请人试讲。由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对申请人听课,对试讲教师提出明确的考核意见;

2.申请人至少写出拟主讲课程1/2以上的教案,交系审查,并由系主任签署意见;

3.学院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审核主讲教师资格。

(四)主讲教师的认定和重新认定工作于每年5月或11月进行。

四、主讲教师的管理

(一)学院建立主讲教师档案,将教学考核结果即时存档。

(二)主讲教师名单由各系主任或课程负责人提出,学院审批。

(三)课程主讲教师一经批准,原则上不能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同意后,报学院审批。

(四)主讲教师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对于无特殊原因不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和质量要求的,不能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报送学校主管部门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

1.对违反师德师风的实行一票否决;

2.品性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六)教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下一学年度不得承担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待申请后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五、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解释,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